曹女士的女儿今年9月刚进入本市一所重点大学就读。听说现在大学生已纳入了居民医保,询问缴费标准及医保待遇。
市医保服务热线962218有关专家解答:
根据政策规定,自2011年9月1日起,本市各类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、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覆盖范围。大学生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设置过渡期,从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。
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。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,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。 2011年为每人每年80元。各院校为入学的大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。
大学生参保后可以享受的居民医保待遇为——
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:大学生校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,由各院校按不低于90%支付,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;校外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,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门急诊待遇支付,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。 2011年的标准为: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,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,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,由院校支付65%,个人自负35%;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,由院校支付55%,个人自负45%;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,由院校支付 50%,个人自负50%。
住院医疗待遇 (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):与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,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。 2011年的标准为:大学生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%,其余50%由个人自负。
另外,过渡期内入学的大学生因患重症尿毒症、恶性肿瘤、精神病、血友病、再生障碍性贫血需要住院及门诊治疗的,其医疗待遇暂按原规定执行,具体为: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 (三级医院300元;二级医院100元;一级医院50元),超过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;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。
(注: 2011年9月1日前已享受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的在校大学生,其个人缴费由市财政全额补助,医疗待遇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至过渡期结束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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